跳到主要內容區

本所招攬優秀學生獎學金,自104學年度入學啟用

國立體育大學運動科學研究所招攬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

103.10.16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訂定
103.11.10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建議修訂
103.11.13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
一、為招攬優秀學生報考本所碩士班,特訂定「國立體育大學運動科學研究所招攬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或本要點)。
二、申請人須合於下列所有標準:
(一)參加當學年度甄試入學及考試入學錄取之新生,不包括該學年度或前學年度保留學籍、休學、放棄就讀之新生。
(二)招生總成績(甄試入學及考試入學分列)為所有入學生排名前20%。
三、本獎學金每學期最多獎勵三名,由該學年度入學生自主申請,提所務會議審議,獲選者每人每月發給獎學金新台幣4,000至6,000元,發給月份為每學年度上學期10月至隔年1月、下學期3月至6月,依總經費彈性調整發給月份。如未有合適人選,該學年度得從缺。
獲選者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助學金或研究計畫助理等。
獲選者完成一年級學業且未有休、退學情形,頒發獎狀以資證明及鼓勵。
四、獲獎學金者,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經所務會議審議並確認後,其資格應予取消,並立即停撥獎學金:
(一)受記過(含)以上處分者。
(二)休學、退學者。
(三)事後發現不合申請資格者。
(四)學業顯著退步,且無不可抗力之因素者。
(五)不接受指導教授或導師指導或態度惡劣屢勸不聽者。
五、本獎學金經費來源為運動與健康科學學院年度結餘款或本所經費。
六、本要點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查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瀏覽數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