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:111學年度起調整選課相關規定
經本(111)年9月22日111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決議, 調整選課相關規定如下,
1.博士班:畢業學分36學分,其中包括共同必修2學分; 指定領域核心學科至少選修11學分(必須包括該領域實務應用); 輔助學科至少選修6學分;其他自由選修17學分, 其中所外或校際選修最多認可5學分。
2.碩士班:畢業學分32學分,其中包括共同必修2學分; 核心學科(指定領域)至少18學分(必須包括該領域實務與應用( 1)(2)及研究法);其他自由選修12學分, 其中所外或校際選課最多認可4學分。